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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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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规则

星级评定的组织和实施

全面负责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五星级及金牌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评定和复核工作。各市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并负责向省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委员会推荐五星级(含五星级)以上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评定四星级以下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批复和星级评定申请表书及星级评定结论表在一个月内上报省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星级的申请

凡是满足星级要求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均可申请参加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者,可享有三年有效的该星级及其标志的使用权。三年期满后经复核认定达到标准要求的,可继续享有相应的星级及其标志的使用权。

申请星级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相应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委员会递交星级申请表(本标准附录H)。

星级的评定规程

受理

接到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申请表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评定

接到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的申请表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评定委员会应在一个季度内对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星级进行评定。对评定未予通过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待接到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应于一个季度内再次进行评定。

批复

对于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员,由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评定委员会给予批复并授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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